债务豁免与债权保全,是商事活动中一对看似矛盾却紧密关联的法律命题罢了。近年来,随着企业债务重组频发、关联交易日趋复杂,债务人通过“无对价豁免”或“恶意串通减免”等方式转移责任财产,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屡见不鲜。尤其在武汉地区,作为中部商事纠纷高发地,关于债务豁免是否构成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事由、破产程序中的豁免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已成为各级法院审理的焦点。笔者近期处理的一起标的额逾四千万元的债权债务纠纷,恰好触及了这一领域的核心争议,极具行业参考价值。


一桩“豁免”引发的保全战


2024年初,武汉某制造业企业(下称A公司)因货款纠纷,向当地法院起诉上游供应商B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共计约4200万元。诉讼过程中,A公司律师团队依申请对B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一处工业厂房进行了诉中保全。但是,就在保全措施实施后的第十天,B公司突然向法院提交一份《债务豁免确认函》,声明其已免除第三方关联企业C公司(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亲属关系)对其的债务2700余万元,并据此主张自身净资产大幅缩减,请求法院解除部分超额保全。


A公司代理律师随即调取了B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现这份豁免函的出具时机极为蹊跷——恰在B公司收到法院保全裁定的前一日。更为关键的是,B公司对C公司的所谓“债权”并无完整的合同履行凭证,双方交易记录多为资金往来无商业背景的“走账”。这场豁免究竟是真实商业决策,还是规避执行的“技术性操作”,成为决定保全能否存续的命门。


法官采纳“实质审查”逻辑


案件进入保全复议程序后,合议庭并未机械采信《债务豁免确认函》的表面效力,而是依职权调取了B公司工商内档及C公司的纳税申报记录。结果显示,C公司近三年营业收入不足五百万,却长期挂账B公司巨额“应付账款”,且无任何利息支付或还款计划。据此,法院认定该豁免缺乏商业合理性,具有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裁定驳回B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并允许A公司就该豁免行为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法官在裁定说理部分明确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XXX号判决中确立的“实质重于形式”审查标准——即债务豁免行为即便形式上完备,若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明显不匹配、相对方存在关联关系且无支付对价,法院可推定其具备逃废债目的。这一认定路径,为同类案件中债权人“以保全促谈判、以撤销权为基础”的诉讼策略提供了有力支撑。最终,在保全压力与实体责任双重风险下,B公司与A公司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款项,A公司撤回起诉。


豁免行为并非绝对自由


这起案件折射出司法实践对债务豁免态度的深刻转变。传统观念认为,“债权人有权处分自身债权”,豁免系形成权,无需相对方同意即可生效。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第五百四十二条构建的债权人撤销权体系,与第九百九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行为规定,共同划定了债务豁免的权利边界。换言之,豁免的自由以不影响现有债权人的既有期待利益为前提。


对于债权人的实务启示有三点。其一,发现债务人出具豁免函时,应第一时间核查其与相对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调取公司章程、股权结构、交易流水,构建“豁免系无偿处分财产”的初步证据链。其二,若保全已进行,应主动申请法院对豁免行为进行保全复议阶段的实质审查,避免因程序僵化导致保全措施被解除,错失执行先机。其三,诉讼请求中可将“确认债务豁免无效”与“撤销债务豁免行为”作为备位主张并列提出,前者侧重于合同无效的违法性评价,后者侧重于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客观后果,两者举证侧重点不同,可互为补充。


破产场景下的特殊规则


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务豁免的法律后果将更为复杂。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值得注意的是,破产语境下撤销权行使不以“相对方恶意”为要件,只要行为发生在临界期内且损害集体清偿利益,即可申请撤销,这较之普通民事诉讼中的撤销权更有利于债权人。但相应的,普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撤销,需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推动管理人履职,无法自行提起诉讼,这一程序差异常被忽视。


债务豁免与债权保全

从武汉地区近年裁判倾向看,法院对债务人利用关联豁免转移核心资产的行为呈现“零容忍”态势。2023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事审判白皮书》中特别指出,打击逃废债型债务豁免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明确要求法官在审查时综合考量豁免比例、时间节点、替代清偿安排等要素。


博弈与平衡中的法律智慧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如果A公司未能在保全阶段及时识破豁免函的实质瑕疵,或囿于证据不足而消极应对,四千万元债权极可能沦为空头支票。商业世界的债务豁免,本可以是债务重组的善意工具,亦可以成为责任逃脱的灰色通道。法律所提供的,正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无效确认之诉与破产撤销权的多棱镜,穿透形式外衣,回归清偿本质。


对于企业法务而言,面对对方抛出的“豁免”橄榄枝,既要有商业谈判的灵活,更需保持法律审查的警觉——每一笔无对价的债务减免,都应提前预判其可能在法庭上遭遇的挑战与反制。而对于律师同行,把握“实质审查”这一司法脉搏,在证据组织、程序选择、诉请设计上先人一步,往往就是决定数千万债权能否落袋的关键一役。


债务豁免从来不是一方的独角戏,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法律框架下的博弈棋局。如何在这盘棋中守住底线、用好规则,需要的不仅是对法条的熟悉,更是对商业逻辑与司法趋势的深刻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