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建工程与产业扶贫交织的场景中,一笔带有政策扶持性质的借款,往往牵出施工方、发包方、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乃至村级经济组织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当还款出现违约,债权人能否将后期介入承诺还款的主体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成为此类欠款纠纷的核心争点。而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电子签章等电子证据的固定方式,又直接决定债务加入能否被法院认定。武汉一起标的额逾三千万元的扶贫产业配套工程欠款案,为此类争议提供了值得细读的样本。


该案中,某建筑企业承接了湖北某贫困县产业扶贫基地的配套道路及厂房建设,发包方为当地一家国有平台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平台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本金及利息合计三千余万元迟迟未结。建筑企业多次催收无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平台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某市级扶贫开发投资公司——通过微信向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发送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明确表示“如平台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我司愿意代为承担全部剩余款项的支付责任”,并加盖了电子印章。此后,该投资公司又通过邮件确认了还款计划表。但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投资公司并未履行,建筑企业遂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投资公司抗辩称其承诺仅构成“协助督促”,不构成债务加入,且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印章均存在被篡改可能,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武汉某知名律所代理建筑企业一方,针对两项争点展开了细致举证与法律论证。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代理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投资公司的承诺书明确载明“代为承担全部剩余款项的支付责任”,文义清晰,且已送达债权人,建筑企业随后通过邮件回复要求其按承诺履行,并未拒绝,债务加入依法成立。投资公司所谓“协助督促”的解释与承诺书原文相悖,不能成立。


电子证据的固定则成为案件胜负的另一关键。代理律师在起诉前即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原始载体核对,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取证软件对聊天页面、发送人身份信息、时间戳进行全程录屏,并申请公证处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对于电子印章,律师调取了投资公司在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上的数字证书信息,证明该印章由其专属控制,且签署时的哈希值经区块链存证,未被篡改。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证据,认定投资公司的还款承诺真实有效,判决其对平台公司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投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折射出扶贫借款类欠款纠纷的三个实务要点。其一,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若第三人仅表达“协调”“督促”之意,通常不构成债务加入,但若使用“代为承担”“共同偿还”“加入债务”等措辞,则极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其二,电子证据的固定应注重原始载体、身份关联、完整性校验三个维度,单凭截图或打印件往往难以获得法院采信,公证保全、区块链存证、第三方平台证书调取等手段可形成证据链。其三,在扶贫借款中,地方政府平台公司或关联国企的还款承诺往往涉及财政资金流向,律师需同时关注承诺主体的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完备,避免因越权代表引发效力争议。


扶贫借款中的债务加入认定与电子证据固定——从一起武汉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谈起

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此类案件提示我们,在扶贫借款及类似政策性融资项目中,应尽早介入证据固定环节,对关键沟通记录及时公证或上链,对电子签章的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同时,在起草还款承诺文件时,应避免模糊措辞,明确债务加入的法律性质与责任范围,减少后续争议空间。法律的价值不仅在于事后救济,更在于通过严谨的规则设计,让扶贫资金真正落到工程与民生实处,让守信者不因程序瑕疵而失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