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与商事交易交织的日常生活中,“以物抵债”作为一种灵活的清偿安排,时常出现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罢了。而当这笔债务的承担主体可能涉及夫妻双方时,法律关系的复杂度便陡然上升: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抵债之物未能交付,原债务是否恢复?更为关键的是,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是否需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近日,武汉地区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涉及以物抵债与夫妻债务认定的纠纷,为上述问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样本。


该案的当事人为武汉某建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与债权人王某。2019年,刘某因企业经营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人民币38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按期偿还。2021年,双方经协商达成一份《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刘某将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一套商品房作价380万元抵偿前述借款本息,并约定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刘某却因房屋存在另案抵押未能按期过户。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其配偶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并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则抗辩称,自己对借款毫不知情,且该借款系刘某用于公司经营,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即新债务成立后,原债务暂不清偿,若新债务履行不能,债权人有权恢复主张原债务。因房屋未能过户,王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关于配偶张某的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该笔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刘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判决张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并在判决说理部分进一步明确: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选择主张原债权;同时,对于大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若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简单以夫妻关系推定共债。


这则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精准回应了实务中两个高发争议点。第一个争议点,是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协议可能被定性为“债的更新”或“新债清偿”。所谓债的更新,指新债务成立,旧债务随之消灭;而新债清偿则指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债务人在履行新债务前,旧债务处于暂停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确立了较为统一的思路: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上一般认定为新债清偿,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的“消灭原债务”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消灭,故债权人王某在原物无法交付时,主张恢复原借款关系,获得了法院支持。这一认定逻辑,有效防止了债务人利用以物抵债协议恶意拖延或转移财产,保障了债权人的选择权。


第二个争议点,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边界。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清晰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款金额380万元,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范畴。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债权人王某。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用于刘某与张某的家庭购房、子女教育、共同投资等事项,也未证明张某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为刘某的个人债务。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对未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共债共签”原则被架空,也防止了“离婚被负债”的极端情形。


从行业启示来看,这起案例对法律顾问服务与企业风险防控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对于债权人而言,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原债务是否因新协议的签订而消灭,若希望保留对原债务的追索权,务必在协议中写明“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债务方归于消灭”或类似表述。同时,在涉及大额出借时,若希望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最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签署借款文件,或者在借款发生时保留款项用于家庭共同事务的证据,如转账凭证备注、聊天记录等。对于债务人配偶而言,面对突发的巨额债务诉讼,应积极应诉,明确主张个人债务抗辩,并可申请法院调查借款流向,以证明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


以物抵债协议效力认定与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中的法律平衡——从武汉地区一则典型纠纷谈起

武汉作为中部地区商贸重镇,民间融资活跃,类似以物抵债与夫妻债务交织的纠纷并不少见。这起案例的判决逻辑,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发布的指导案例精神一脉相承,即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格限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避免无限扩大配偶一方的责任范围。法律的精细之处,正在于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既不能让借条成为配偶不知情的“暗箭”,也不能让以物抵债沦为债务人逃废债务的“护身符”。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普通家庭,在从事重大财产处分和举债行为前,都应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规则,通过完善书面协议、规范款项用途等方式,将法律风险前置化解。这不仅是法律顾问的专业价值所在,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