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看似普通的医疗借款,在经历虚假诉讼的包装和债转股的转型后,最终演变成一场横跨民间借贷、公司治理与刑事追责的复杂博弈。2024年,武汉中院对一起标的额逾1.2亿元的医疗领域借款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首次在裁判文书中系统回应了“借贷型虚假诉讼与债转股交叉”的认定难题。该案由湖北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核心争议触及当前企业纾困中一个普遍却鲜被深究的灰色地带。


案情并不复杂。武汉某民营三甲医院因扩建院区,于2021年向某投资公司借款8000万元,约定年化利率15%,期限两年。借款到期后,医院无力全额偿还,双方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将8000万元本息转为医院运营方——某医疗管理公司35%的股权。但是,协议签署后不久,投资公司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偿还全部本息。医院方面则抗辩称,双方已通过债转股协议消灭了原借贷法律关系,投资公司隐瞒债转股事实、以借贷纠纷起诉,构成虚假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了投资公司的部分诉求,判令医院偿还本金及法定上限利息。医院不服上诉。二审武汉中院经审理查明,投资公司在债转股协议签署后,仍以原借贷关系起诉,且在诉讼中刻意隐瞒债转股协议的存在,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投资公司的起诉,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此案的法律分析价值,在于它清晰划出了三条相互交织的法律边界。


第一条边界是民间借贷与债转股的效力衔接。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债转股协议一旦依法成立,原借贷法律关系即归于消灭,取而代之的是股权关系。投资公司不能既享受债转股带来的股权增值预期,又回头主张原借贷债权。实践中,部分出借方利用债转股协议签订后、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的“时间差”,抢先以借贷纠纷起诉,试图通过诉讼保全冻结医院资产,迫使对方在股权交割中让步。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债转股协议的不诚信毁弃。


第二条边界是虚假诉讼的识别标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界定为虚假诉讼。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属于“单方隐瞒型”虚假诉讼——并非双方串通,而是一方隐瞒关键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武汉中院在判决中明确,隐瞒债转股协议、以已消灭的借贷关系起诉,属于“以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同样构成虚假诉讼。这一认定拓宽了虚假诉讼的适用场景,对律师代理借贷案件时的证据审查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条边界是律师执业的风险防控。本案中,投资公司的代理律师因在明知债转股协议存在的情况下,仍协助当事人以借贷纠纷起诉,被法院司法建议予以惩戒。这引出一个实务中常被忽视的问题:律师在代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是否负有主动核查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已变更的义务?从本案裁判尺度看,答案趋于肯定。律师不能仅凭委托人陈述和借条就提起诉讼,尤其在涉及大额资金、关联企业、债务重组背景的案件中,应当主动询问是否存在债转股、债务加入、以物抵债等后续安排。否则,轻则承担执业风险,重则触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


对医疗行业而言,此案还揭示了一个特定场景下的融资困境。民营医院在扩张期普遍面临“借贷无门、股权不舍”的两难。债转股本是纾困的理性选择,但若操作不规范——比如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在协议中明确原借贷关系的消灭时点、未对争议解决方式作出排他性约定——就容易给后续纠纷埋下伏笔。建议医疗机构在签署债转股协议时,同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并在协议中设置“原借贷关系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消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原借贷关系主张权利”的明确条款,同时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避免管辖权异议拖延时间。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武汉这起案件折射出当前债务重组市场的一个深层矛盾: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纾困需求上升,债转股作为工具被频繁使用,但配套的法律服务与司法认定标准尚未完全同步。部分出借方将债转股视为“缓兵之计”,一旦发现股权价值不及预期,便试图退回借贷关系寻求保底收益。这种“进可攻、退可守”的策略,恰恰是虚假诉讼的温床。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试图通过虚假诉讼投机的人。武汉中院的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债转股不是儿戏,虚假诉讼没有灰色地带。对于律师而言,这既是警示,也是机遇——在债务重组领域,真正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是帮客户钻空子,而是帮客户在合法框架内找到最优解。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融资路上的每一步法律安排,都值得用最审慎的态度对待。毕竟,医疗关乎生命,而法律关乎医疗的可持续。


医疗借款、虚假诉讼与债转股:武汉一场借贷纠纷背后的三重法律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