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投资大、回款周期长,不少民营医院和诊所通过贷款维持运营。当现金流紧张,借款人与出借方协商以医疗器械、股权甚至房屋等实物抵偿债务,这类“以物抵债”安排看似解了燃眉之急,却常因协议效力、履行程序或权利冲突引发二次纠纷。武汉作为华中医疗资源重镇,近年此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和武汉中院屡见不鲜,其裁判思路对医疗企业及金融机构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2024年,武汉某区法院审结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医疗贷款以物抵债纠纷。某民营骨科医院向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贷款购置CT设备,后因经营不善逾期。双方经多次磋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医院将名下三台闲置的进口手术床及一套消毒设备作价480万元抵偿部分本金及利息,设备于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交付。医院依约交付设备,但融资租赁公司接收后认为设备评估价值虚高,且未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遂拒绝配合解除医院法定代表人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医院则主张债务已部分清偿,要求免除对应保证责任。双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构成“新债清偿”还是“代物清偿”;二是动产交付后所有权是否转移及对保证责任的影响。武汉主审法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72号指导案例精神,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及合同编通则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本案协议属于“新债清偿”性质——原贷款合同继续有效,抵债协议作为履行方式的变更,仅有在抵债物实际履行完毕后才产生消灭原债务的效果。因为双方未办理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手续,且融资租赁公司已实际占有设备并使用,法院最终认定设备交付完成,作价金额虽高于市场评估价约12%,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故确认480万元债务消灭。同时,因医院仅部分清偿,原保证人对未清偿部分仍应承担责任,但可相应扣减。


以物抵债协议如何影响医疗贷款清偿?武汉地区裁判规则观察

该案判决在武汉医疗金融圈引发热议。其背后折射出的裁判规则值得深思。武汉中院近三年在类似案件中倾向于采取“以物抵债协议系实践性合同”的立场,即仅有协议而无实际履行(交付或过户登记),不能产生债务抵销效果。这与部分沿海地区“诺成性合同”观点形成对比。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若债权人要求以设备抵债,务必同步完成交付和权属变更,仅签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担保性质,反而不利于债务梳理。


更值得关注的是抵债物价值争议的司法审查尺度。武汉部分法院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债物进行回溯评估,但通常尊重签约时的商业判断,除非差距超过30%或存在欺诈胁迫。上述案件中12%的溢价被认可,即体现这一尺度。医疗设备折旧快、专用性强,二手处置难度大,借贷双方在估价时往往存在较大分歧。律师在起草此类协议时,建议明确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及后续处置安排,避免陷入“低价抵债后被追偿差额”或“高价抵债被主张无效”的泥潭。


行业层面,武汉医疗贷款以物抵债纠纷的增多,映射出民营医疗融资环境的紧缩。部分医疗机构通过“售后回租”“设备抵押”等方式融资,一旦违约,用过的医疗设备往往难以覆盖债权。以物抵债若操作不当,反而延长风险处置周期。对银行、租赁公司及小贷机构而言,接受以物抵债前应核查抵债物的权属瑕疵、抵押负担及处置可行性,可通过在协议中设置“不超过市场价七折”等保护性条款,并约定抵债后债权差额的追索权。


回归法律本质,以物抵债是私法自治的体现,但不应成为规避监管或悬空债务的工具。武汉地区的裁判实践传递出清晰信号:既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要通过严格的履行要件和公平审查保障交易安全。对于医疗企业,当贷款压力逼近,与其被动接受抵债方案,不如主动与债权人协商重组,必要时引入专业律师设计分层清偿方案。法律赋予的选择并非只有“物”或“钱”,而是通过合规程序实现债务的有序化解。


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稳定的金融支持,而以物抵债作为风险处置链条中的一环,其规则之锚已然清晰。在武汉这座医疗重镇,无论是白衣执甲的院方,还是手持合同的资方,都应在《民法典》划定的框架内寻找最优解。毕竟,抵掉的是设备,留下的是信用;而信用的重建,远比一份协议上的数字更为珍贵。